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韩奈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4724号
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2946号(原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泽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静,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张玲嘉,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森公司)与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玲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廖静,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玲嘉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后再次邮寄开庭传票,均由***签收,被告***、张玲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装修款15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208867.4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含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被告***公司手术区域剩余部分装修项目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全款垫资为被告***公司项目进行施工装修,施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公司一次性结清全部装修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每日支付总装修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开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24日装修完毕,工期共计17天。原告于工程结束当天即2020年3月24日向被告***公司出具《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手术区域装修完工验收通知单》,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签收。在验收单通知单中,双方已经确认了涉案装修项目装修款共计208867.40元。因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欠条载明:“***于2020年6月11日欠刘风辉装修工人工资4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付清;剩余材料款165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清以上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出具欠条后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被告张嘉玲仅支付了30000元,故三被告仍余工人工资装修款共计157000元未还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对工程款项201057元认可,对验收有异议,手术室是卫生监督部门来验收的,所以原告的验收我方不认可。
被告***、张玲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5日,***公司(甲方)与晟森公司(乙方)签订《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手术区域剩余部分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额为194657元,乙方全款垫资,甲方施工验收结束后一次性结清全部装修款,一年内免费维修,一年后收取材料费。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必须在十五内结束全部装修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问题乙方应现场解决,不得影响和延误甲方验收。如甲方未在十五日内验收完毕,则视为验收通过,甲方应全部付清乙方全部装修款,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延支付乙方全部货款、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每日付总装修款的5‰违约金。甲方加盖公章,***在甲方代表处签字,乙方代表处刘风辉为打印字体。合同后附有工程量报价清单,预算工程款201057元。
2020年3月24日,晟森公司向***公司出具验收通知单,载明总装修款为208867.4元,***在验收通知单接收人处签字。后工程款未支付。2020年6月11日,***出具手写还款承诺书,载明“于2020年6月11日欠刘风辉装修工人工资4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付清。剩余材料款拾陆万伍仟元整,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结清,以上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不认可***个人验收,认为需要经卫生监督部门验收。
***于2020年6月2日支付工程款3000元,2020年7月3日支付1万元,2020年10月1日支付8000元,张玲嘉于2020年7月7日支付3万元。晟森公司依据上述还款主动诉请被告偿还工程款157000元。***公司认可工程预算及还款情况,但提交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晟森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另辩称张玲嘉归还的3万元系***的借款。
另查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之一,张玲嘉未在该公司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美容医院服务等。***与张玲嘉共同出资成立淄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咨询服务(非医疗),美容服务等。***与张玲嘉于2019年2月26日结婚,于2021年6月3日离婚。晟森公司提交照片证实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与***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使用的是***公司的经营场地,***公司是***与张玲嘉共同经营,***出具欠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玲嘉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称“被告公司与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确实在一个大的区域内,但是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只是租赁被告公司的部分区域,免费试用,是两个单位。济南历下黛琪尔美容中心已经停业。”
再查明,晟森公司为本案保全实际支付保全保险费540元。
本院认为,***与张玲嘉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晟森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手术区域剩余部分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晟森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施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验收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视为工程已验收完成,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本院认定案涉装修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根据验收通知单上载明的总装修款,扣除被告已偿还的款项,晟森公司主张***公司支付装修款157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公司欠款后,自愿出具还款计划书加入债务,并已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装修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晟森公司诉请***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玲嘉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址与***公司在同一个场所内,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有重合,鉴于***、张玲嘉之间的特殊身份,且张玲嘉已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装修款,本院认定***、张玲嘉共同参与经营***公司,共享公司股权收益,如张玲嘉对该事实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的义务,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视为放弃合法权利,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与张玲嘉目前已离婚,但亦应当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综上,本院认定张玲嘉对***出具欠条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违约金,本案系***公司、***未及时支付装修款,系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最后还款期限,酌定被告应承担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本案系被告违约,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实际支付了保全保险费,该部分费用亦应由被告***公司、***、张玲嘉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57000元;
二、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40元;
四、驳回原告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山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付新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