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4326号
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滨江金谷翠庭05-2-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菲、冯富春,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