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3465号
申请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神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7101683F。
法定代表人:冯新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滨河金谷翠庭05-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8634796X。
法定代表人:赵武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908.18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908.18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