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财保60号
申请人: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34719621Y。
法定代表人:王成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超,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张延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x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东分理处xxxxxxx账号内的银行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环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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