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594号之一
原告:***,男。
被告:山东全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胭脂,执行董事。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全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