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正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正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2民初3213号
原告: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商业街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正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杨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正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