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高执字第0016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友谊里10号原办公楼3层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登记。经调取被执行人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自2013年起未依法年检,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该公司现住所地不明,亦无相关负责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31015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31015元及利息。本案现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石高执字第00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