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特51号
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员工),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政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施工期间因疏于管理和防范,造成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现双方对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21年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360000元(含相关设备、产品、固定设施及评估费用),其余款项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予以放弃;
二、仪征市***人民政府与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之间因土方倒塌导致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围墙、厕所等财产损失赔偿事宜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再无其它争议。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4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