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532号
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新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670.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670.39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