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盛宇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532号 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新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670.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670.39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