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安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5996J。
法定代表人:俞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恺,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馨,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东路(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11271。
法定代表人:肖春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某,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房开”)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市三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远大房开于2021年4月30日当庭以已与被上诉人安顺市三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某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远大房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2元,减半收取20706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福伟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