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第三建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11271,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东路(凤凰山);法定代表人:肖春元。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5996J,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安吉小区。法定代表人:俞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民终467号裁判文书,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安顺市第三建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刘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