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发区北航路安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5996J。
法定代表人:俞丽。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好吃街对面子文宾馆)。
被执行人:陈武,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好吃街对面子文宾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陈武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2、由被执行人***、陈武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情况如下:
1、经银行、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依法扣划人民币5086.8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2、经车辆信息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陈武名下有:1、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号牌号码:贵G×××**),该车已于2021年1月19日变更至案外人名下;2、新凯牌机动车(号牌号码:贵G×××**),该车状态已注销。
3、经保险公司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退保金人民币4886.65元,其中人民币1166.1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人民币3720.4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在上述其他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反馈。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至安顺市西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因上述房屋涉集体土地,已函询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暂未回复,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处置。
2、经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反馈。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受偿人民币3720.49元。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1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幸玲
审 判 员 何 坤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宏海
书 记 员 陈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