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破申42号
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
法定代表人:王秀刚,执行董事。
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建安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山东胜通建安公司于1992年6月11日在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8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市政工程,设备、管道、线路、电气仪表安装,防腐保温,室内外装饰装修,钢铝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消防工程,水利工程(经营范围中涉及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股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建安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11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70342275.19元,负债总计194779412.85元,资产负债率为276.9%。
山东胜通建安公司提交的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该公司现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可通过与实际控制人合并重整获得新生,对稳定区域金融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山东胜通建安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重整可行性报告、股东会决议、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职工清册及职工安置预案等。
本院认为,山东胜通建安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该公司在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足以认定,但该公司资质齐全,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应当认定山东胜通建安公司已经具备法定的重整原因并具备重整价值。故本院对其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俊海
审判员 江 帆
审判员 胡祥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