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770号之一
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坨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
法定代表人:王秀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路局河口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6元,减半收取5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