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沃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保1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一站)。

法定代表人:王秀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庭树,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793837164,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56号6幢。

法定代表人:乔文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购买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