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管理人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破36-46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胜通电力设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黄河汇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述十一家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尹玉芹,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鲁05破申36至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胜通电力设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垦利区黄河汇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件,并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上述十一家公司的重整管理人。上述十一家公司统称为“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2019年5月5日,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系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人事、意志不独立,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如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为由,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19年5月21日,本院召开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管理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部分债权人等参加听证。

2019年6月3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充分听证论证基础上,依法作出(2019)鲁05破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20年5月29日,管理人以《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重整期间,管理人制作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分析、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出资人权益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表决与批准、执行及期限、执行监督以及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2020年4月24日,管理人将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按照债权类别分出资人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

出席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出资人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17人,表决同意的17人,占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出资人人数的100%,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出资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240,000,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100%,超过出资人组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出席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债权组有表决权的职工共155人,表决同意的121人,占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职工人数的78.06%,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职工的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470,558.9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1.85%,超过职工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出席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税款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家,占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100%,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548,875.0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超过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出席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9家,表决同意的8家,占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88.89%,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76,557,037.4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23%,超过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出席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525家,表决同意的417家,占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79.43%,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该表决组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4××××1108.8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8.58%,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在兼顾各类债权人利益保障和企业挽救的基础上,依法制作《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且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重整计划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申请批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二、终止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胜通电力设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垦利区黄河汇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俊海

审判员  江 帆

审判员  胡祥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