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破36-46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胜通电力设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黄河汇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述十一家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尹玉芹,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鲁05破申36至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胜通电力设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垦利区黄河汇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件,并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上述十一家公司的重整管理人。上述十一家公司统称为“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2019年6月3日,本院根据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申请,在充分听证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2019)鲁05破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5月27日,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自2019年3月15日本院受理胜通集团等十一家公司重整案件至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期间,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30,013,174,096.36元(包括第557号东营市垦利区胜坨利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10,182.50元),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为21,698,478,890.75元,不予确认金额为8,314,695,205.61元。

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金额应为1,605,323,650.86元(管理人统计金额1,422,309,662.52元+第550号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优先权金额183,013,988.34元),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为1,422,309,662.52元,不予确认金额为183,013,988.34元;税款债权申报金额为4,548,875.01元,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为4,548,875.01元;普通债权申报金额应为28,403,301,570.49元(管理人统计金额28,586,205,376.33元-第550号债权183,013,988.34元+第557号债权110,182.50元),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应为20,271,620,353.22元(管理人统计金额21,036,512,795.80元-第355号债权已还款24,500,000.00元-转入普通债权740,502,625.08元+第557号债权110,182.50元),不予确认金额为8,131,681,217.27元。结合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管理人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实际优先受偿金额为681,807,037.44元,故有740,502,625.08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

综上,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为681,807,037.44元,税款债权确认金额为4,548,875.01元,普通债权确认金额为21,012,122,978.30元,不予确认金额为8,314,695,205.61元。管理人将以上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汇总后,制作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一并征求了债务人意见,除第550号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存在争议外,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35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债权,因主债务人还款24,500,000.00元,该债权数额管理人已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中作相应调减。第550号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优先权183,013,988.34元,管理人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61,830,240.10元,因债权人不服管理人对债权性质及数额的确认意见,已提起诉讼,管理人暂不申请确认。涤除第65、81、99、109、110、252、254、369、376、379号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管理人确认546位无异议债权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为681,807.037.44元、税款债权确认金额为4,548,875.01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0,850,292,738.20元。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表》记载的546位经调整后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制作的《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调整后的债权表中(因删除不予确认债权等原因,该合并债权表序号不连续)记载的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垦利区工商刻字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546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俊海

审判员  江 帆

审判员  胡祥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