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
法定代表人:陈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837164。
法定代表人:乔文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东(开)国用(2014)第002号不动产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总价为50261331.00元。(详见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黄三角产权询字[2020]第430号司法网拍资产询价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评估总价50261331.00元为起拍价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东(开)国用(2014)第002号不动产及地上附着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