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3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
法定代表人:陈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56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837164。
法定代表人:乔文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7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21)鲁0591破8号,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