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2301民初1087号之一
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市府北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76607523-3。
法定代表人梁书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荣华,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射洪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28元(含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斯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