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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8月20日生,藏族,青海省西宁市人,西安蓝天科技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日生,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青海方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哈尔盖镇31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谢甫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青海方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方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和海西州中院(2019)青28民终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1361元,被执行人青海方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31.5元。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方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31.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赔偿款41361元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01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滔
审判员王维东
审判员魏聃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乔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