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624民初925号
原告:三穗某某林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穗某某林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原注册登记地,无法联系,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