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中财保字第360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4103户。
负责人***。
被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