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杏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枊巷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桃园三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政策法规处科员,住太原市。
第三人董水红,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代理人***,男,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石洋,男,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董水红人社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太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