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514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17114X,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清控创新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602086411B,法定代表人:朱彬钧,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02838.20元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寒

审判员 张学强

审判员 路东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