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767号
原告: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新城P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马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