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溪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6诉前调确3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697288.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有23辆汽车、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有32辆汽车,查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XXX号和地广场XX幢XXX房、XXX房、XXX房、XXX房、XXX房、XXX房、XXX房、XXX房、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XX幢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上述车辆和不动产已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对外投资的工商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劳务费697288.91元未能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