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83民初1766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BNR857,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8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611、612室,电话:158××******,0551-68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75HXA82,营业场所信宜市钱排镇双合村委会***凌奕胜屋2楼,电话:183××******。
负责人:***。
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56666317X7,住所广东省廉江市廉江大道南9号内,电话:0759-6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案件申请费3250元,均由原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