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广建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执复18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南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56666317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北斗建材自编A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KUF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湛江市**市梅菉街道沿江路3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2BQY99Q。 被执行人:广东兴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218号公园一号商住小区1号楼一门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53JHPN61。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 复议申请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执异2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其提出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