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2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天旗凤凰城小区6栋406号。
法定代表人付龙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磐石市。
上诉人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5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婧明
审判员 梁 明
审判员 罗惠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