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794号
原告: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卿,经理。
被告: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付龙明,经理。
被告:付龙明,女,1978年4月2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2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原告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付龙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