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436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隔高工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顺,厂长。
被告:深圳市大都荟空间科技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邦胜,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制造厂与被告深圳市大都荟空间科技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制造厂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都荟空间科技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制造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都荟空间科技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沈洋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钰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