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3225号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唐跃。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