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1217号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唐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万基极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郑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基极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