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8476号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唐跃,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