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419号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唐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8社。

法定代表人:何卿,董事长。

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4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