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2605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97882732U。

法定代表人:唐跃。

原告***与被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