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2605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凤凰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97882732U。
法定代表人:唐跃。
原告***与被告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