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碧水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齐市碧水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203民初269号 原告:***,男,56岁,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7岁,汉族。 被告:******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巴州拾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习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