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203民初269号
原告:***,男,56岁,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7岁,汉族。
被告:******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巴州拾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习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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