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4854号之一
原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惠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男。
原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