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6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555号1幢1号厂房第一垮1。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蔡惠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4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陈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