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32号之一
原告: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2**23层223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人民币1,498元,由原告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