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2**23层223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777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后因被申请人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23)沪0115民初32332号案件已裁定按青海路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638.93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