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515号之一
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2**23层223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诉前保全费2,464元,两项合计2,489元,由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