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5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2**23层223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8,84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9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84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被申请人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88,844.0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