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1614号
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2**23层223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特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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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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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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