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钢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钢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588号。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5A栋。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鲁10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842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81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疫情期间,拘留所暂不收押违法人员,故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78428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