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任美萍,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鲁庆军,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美萍与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任美萍提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馨安苑小区62号、63号楼及相对应的地下人防车库工程,83号、84号、85号楼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向任美萍提供金额为47107933.10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2019年8月6日,约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的执行。
在法定申请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该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