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114执1477-4号
***、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倪文超
书记员  王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