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区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皇冠花园47号。
负责人:孙柏胜,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柳塘路19-2栋1-2层。
法定代表人:鲁庆军,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039.75元及利息等,执行费5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31.83元、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区分公司4104.7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3、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本院至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区分公司住所地及周边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经委托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及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39203.16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