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1754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红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湖北红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